明報
A06 | 審計報告 2010-04-22
中樂團樂師 四成時間無工作
繼旅遊發展局後,香港中樂團亦被審計署揭出營運不善的「6 宗罪」(見表)。報告批評,受資助團體的高級管理層,前往海外理應只乘經濟客位,但中樂團去年3 次由政府資助的海外演出,行政總監和理事會成員均乘搭商務客位,並把住宿升級,理事會甚至為全體理事買醫療保險;審計署亦發現,中樂團的樂師每周平均工作時數,只及合約規定的六成。
高層坐商務位住套房違指引
審計報告指出,受資助團體人員往海外,即使是行政總裁級,亦規定只可乘經濟客位,除理事會正副主席可住套房外,一般高層只可住單人房,職員應住雙人房。但近兩年行政總監錢敏華和理事會成員外訪演出,均乘坐商務客位,合共花費 7 萬多元;樂團理事會亦在去年中修訂指引,上調住宿安排待遇,令錢敏華前往新西蘭時可住套房,一般職員亦租住單人房,花費逾7 萬元。
香港中樂團每年要向政府匯報年度營運成效,2009 年報告顯示門票收入達428 萬元,原來當中約22%、即3321 張門票由樂團以83 萬元自購,向傳媒等團體免費派發,所有派發的門票歸入票房紀錄。審計署亦發現,樂團在超額派票時享有酌情權,和一般政府安排不同。
83 萬自購門票派發納入票房
香港中樂團副理事長梁廣灝回應表示,樂團高層只會在外訪演出時才乘坐商務客位和居住套房,他指表演者要保持最佳狀態,高層就經常要代表香港上台頒獎,因此需要較舒適的待遇,以保持儀態。他又解釋,樂團並非以自購票充撐票房,只是入帳方法不同。
審計署建議樂團檢討外訪演出的安排,並嚴格遵守規定,民政事務局亦應提供協助;至於年度報告的提交,則應由理事會預先審批。
報告續稱,樂團和樂師訂有合約,規定他們每周至少工作28 小時,每年則為703 小時,中樂團有85 名樂師,審計署抽查其中20 人,發現他們每年平均工作時數只有533 小時,缺席率高達43%。香港中樂團理事陳永華解釋,合約上的工時只計算樂團演出、整個樂團一起綵排的時間,但樂師在熟習樂曲、能夠合奏前,必須付出十多至數十小時作個人或小組練習,若這些時間計算在內,則樂師每周工時超過28 小時。
2010年4月22日星期四
終院重新定義「室內」 食肆50%面積圍封須禁煙
明報
A05 | 港聞 2010-04-22
終院重新定義「室內」 食肆50%面積圍封須禁煙
【明報專訊】室外食肆一向是吸煙者的「天堂」。高院早前在違例吸煙案中將「室內」重新定義,但昨由終審法院「撥亂反正」,裁定在食肆室外圍封而成的位置,若有關面積佔食肆總面積50%,即屬室內禁煙區,換言之平日以膠簾圍封的「露天茶座」或開揚單邊舖位,均有可能屬禁煙區。
衛生署發言人歡迎終院裁決,指裁決為控煙辦執法時釐清了法律基礎。現時仍有180 宗與本案同類型的傳票,律政司表示會按終院裁定繼續處理。
2008 年2 月食環署控煙辦督察於深井村56號傅記粥麵茶餐廳內,檢控小販管理主任何鈾然,指他在室內食肆吸煙。何雖於茶餐廳舖位外枱櫈吸煙,但裁判官以該處有上蓋而且被膠簾圍封,屬室內禁煙範圍,故裁定他罪成罰款1000 元。
何不服上訴,高院法官湯寶臣去年10 月裁定,所有食肆四面的圍封要各達50%,才符合「室內」定義,因傅記茶餐廳向街一面並未圍封,不符合上述定義,故判何上訴得直,撤銷定罪。
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李紹強昨代表政府,就湯法官的裁決向終院上訴。李指假如食肆場所共有六面牆,那即使其中五面已完全圍封,若根據湯官的裁決,該食肆仍不屬室內範圍准以吸煙。
何鈾然沒有律師代表,法庭委派大律師陳政龍任法庭之友陳辭。陳認同律政司的看法,指條例立法原意是為了確保流通空氣及令煙霧消散,以免他人吸入二手煙。
不再向涉案者定罪
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贊同律政司的看法,下令推翻湯官的裁決,重申「室內」的定義,是指若圍封範圍佔食肆總面積50%已屬「室內」故要禁煙。
雖然推翻湯官決定,但終院不會重向何鈾然就「在指定禁止吸煙區內攜帶燃着的香煙」罪名而再次定罪。
茶餐廳難明何為50%
記者昨往涉案傅記茶餐廳,老闆傅先生表示「其實難明白點為之50%」,他曾向控煙辦查詢,對方稱若拉起帆布便可吸煙,但他指每個控煙辦職員均有不同準則,令他難以適從。他坦言「個客夾硬要食煙都無辦法,我地無權力控制啲客」,只能勸說客人,並在客人要求下才給予煙灰缸。
【案件編號:FACC11/09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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