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4月22日星期四

終院重新定義「室內」 食肆50%面積圍封須禁煙


明報
A05  |   港聞     2010-04-22

終院重新定義「室內」 食肆50%面積圍封須禁煙    

【明報專訊】室外食肆一向是吸煙者的「天堂」。高院早前在違例吸煙案中將「室內」重新定義,但昨由終審法院「撥亂反正」,裁定在食肆室外圍封而成的位置,若有關面積佔食肆總面積50%,即屬室內禁煙區,換言之平日以膠簾圍封的「露天茶座」或開揚單邊舖位,均有可能屬禁煙區。

衛生署發言人歡迎終院裁決,指裁決為控煙辦執法時釐清了法律基礎。現時仍有180 宗與本案同類型的傳票,律政司表示會按終院裁定繼續處理。

2008 年2 月食環署控煙辦督察於深井村56號傅記粥麵茶餐廳內,檢控小販管理主任何鈾然,指他在室內食肆吸煙。何雖於茶餐廳舖位外枱櫈吸煙,但裁判官以該處有上蓋而且被膠簾圍封,屬室內禁煙範圍,故裁定他罪成罰款1000 元。

何不服上訴,高院法官湯寶臣去年10 月裁定,所有食肆四面的圍封要各達50%,才符合「室內」定義,因傅記茶餐廳向街一面並未圍封,不符合上述定義,故判何上訴得直,撤銷定罪。

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李紹強昨代表政府,就湯法官的裁決向終院上訴。李指假如食肆場所共有六面牆,那即使其中五面已完全圍封,若根據湯官的裁決,該食肆仍不屬室內範圍准以吸煙。

何鈾然沒有律師代表,法庭委派大律師陳政龍任法庭之友陳辭。陳認同律政司的看法,指條例立法原意是為了確保流通空氣及令煙霧消散,以免他人吸入二手煙。

不再向涉案者定罪

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贊同律政司的看法,下令推翻湯官的裁決,重申「室內」的定義,是指若圍封範圍佔食肆總面積50%已屬「室內」故要禁煙。

雖然推翻湯官決定,但終院不會重向何鈾然就「在指定禁止吸煙區內攜帶燃着的香煙」罪名而再次定罪。

茶餐廳難明何為50%

記者昨往涉案傅記茶餐廳,老闆傅先生表示「其實難明白點為之50%」,他曾向控煙辦查詢,對方稱若拉起帆布便可吸煙,但他指每個控煙辦職員均有不同準則,令他難以適從。他坦言「個客夾硬要食煙都無辦法,我地無權力控制啲客」,只能勸說客人,並在客人要求下才給予煙灰缸。

【案件編號:FACC11/09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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